电子邮箱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249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三条  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争取达到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产生的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省医学会批准并由省医学会正式行文将委员会名单通知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专科分会设学术秘书1人(由副主委或委员兼任),由主任委员提名或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商定,报省医学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省医学会分管学会部的领导与专科分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1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可随时增补。


    第五章  专科分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专科分会可设名誉主任委员职务1~2人。
      第二十八条 凡本届后卸任的、不在下届分会委员会继续任职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本届分会委员会推荐,下届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任期一届。

第六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省医学会报告,每年度召开委员会议不少于2次。

第三十条 分会委员会的任务

一、承担省医学会章程规定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医学教育、成果评审、科技咨询及协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任务;

二、研究专科分会组织建设、学术活动,制定本届专科分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