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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24974 次浏览 | 分享到:

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与管理,根据《青海省医学会章程》,参照《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及外省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科分会的性质
      专科分会是青海省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专科分会的正式名称为“青海省医学会某某专科分会”,不另定章程。

第三条 专科分会的任务

坚持学会宗旨,遵守学会《章程》,根据青海省医学会的总体工作安排,制定本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科分会的省内外及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承接科普宣传咨询工作,组织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学习班,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沟通与有关专科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第四条 专科分会要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经费使用等都要经过专科分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规模较大、业务范围较大、条件成熟的专科分会组织内可分设专业学组,报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备案。

 

第二章  专科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 新建立分会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科分

会、本会以外的省级一级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第七条 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省医学会会员队伍,并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或成绩的科技骨于力量。
      第八条 能独立开展省内外学术活动。
      第九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前,应先在本专业学科范围内进行分会组织设置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成立专科分会。也可在专业相关的分会先受聘成为专业学组,参与专科分会组织的本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成立专科分会。

     第十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应有3~5人附议(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科分会的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中华医学会和5个以上省区市设置类似分会(委员会)的情况;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专科分会申请表(一式三份)。召集本专业的会员民主选举分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民主推选主委、副主委及分工建议名单,委员所分布的地区和单

位不宜过分集中,确定人选报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办学会部备案。如发起人年龄超过60岁,原则上不进入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为避免重复设置,联办学会部受理申请报告

后,应先核实在本会和本会以外的省级一级学(协)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不重复,并征求相关专科分会的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报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提出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联办会学会部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将办理结果通报发起人。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组建专科分会后,由联办学会部向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报告批准,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科分会由省医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人为宜。在省医学会领导下,由联办学会部会同筹备组共同协商,成立专科分会。

      第十三条 自批准成立专科分会之日起,应在1年内完成

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十四条 专科分会成立后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登记手续由联办学会部统一办理,专科分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省医学会的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兼任专科分会的任职职务。

 

第三章  专科分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原则上以15~25人左右为宜,少数专业队伍较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科分会,

可酌情增加。专科分会可另设青年委员1~3人(包括在分会委员会总人数内)。
      第十七条 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主持领导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可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委员连任不超过

三届。
      第十九条 一人最多在青海省医学会两个专科分会同时任职,两个以上专科分会中相同专业的同一个人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第二十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改选,在省医学会领导下由

各分会组织实施,由省联办学会部负责会同:
      一、由本届分会委员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分布比例和委员连任人数等,特殊条件下也可采用在本届委员会中组织通讯预选;
      二、分会委员会根据预选结果提出建议名单,将分配名额和建议名单报送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征求意见,进行委员资格审查。如对推荐人选有异议,应及时向省医学会会长汇报,协商解决,组成下届委员会;
      三、分会改选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华医学会会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较高声望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担任
      第二十二条 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按地区和医疗机构合理分布,但不要平均分配。    
     第二十三条  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争取达到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产生的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省医学会批准并由省医学会正式行文将委员会名单通知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专科分会设学术秘书1人(由副主委或委员兼任),由主任委员提名或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商定,报省医学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省医学会分管学会部的领导与专科分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1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可随时增补。


    第五章  专科分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专科分会可设名誉主任委员职务1~2人。
      第二十八条 凡本届后卸任的、不在下届分会委员会继续任职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本届分会委员会推荐,下届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任期一届。

第六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省医学会报告,每年度召开委员会议不少于2次。

第三十条 分会委员会的任务

一、承担省医学会章程规定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医学教育、成果评审、科技咨询及协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任务;

二、研究专科分会组织建设、学术活动,制定本届专科分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研究解决分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委员之间的交流和联系; 

四、向省医学会提出学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要求与呼声;

五、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指令性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专科分会管理、开展活动成绩突出,经考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奖励,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三十二条 专科分会的个人会员从事学会工作成绩突出,符合国家级、省级科协系统评优条件者,经分会推荐、省医学会考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推荐参加科协系统评优奖励。

第三十三条 分会及其成员承担的科研课题、“三新”项目、科技论文符合国家,省级科协、学会系统评优条件,经分会、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推荐参加相应评优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专科分会两年内不开展任何活动的,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报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专科分会违反《青海省医学会章程》及本《规定》的,由省医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与组织调整或提前改选。

第三十六条 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带头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应积极务实开展分会各项工作,参加分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如严重影响分会工作,多次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活动者,提请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其资格,给与组织调整或改选。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严重医疗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处罚的,一律撤销其在学会担任的职务。

 

第八章 学术会议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内召开的学术会议统一由联办学会部管理,各专科分会于每年10月30日前提出第二年度的各类学术活动计划,由学会部统一汇总,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 凡属于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各类学术会议、年会及新成立专科分会同时召开的学术会议,多学科联合召开或与企业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等均为一类学术会议,一类学术会议由联办学会部与相应专科分会负责组织。

第四十条 全省性的学术交流会、专题学术讲座、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为二类会议,一般由专科分会负责组织。二类学术会议的计划经专科分会讨论后,报送联办学会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种学术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规模由专科分会同联办学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二条 学术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包括:组成筹备小组,确定会议内容、日程安排、代表名额分配、有关文件起草,论文征集、稿件审定,论文汇编及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三条 凡以青海省医学会或专科分会名义召开的各类学术会议均不准委托或承包给个人承办。

第四十四条 以省医学会或专科分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征文通知、专家邀请函、学术会议正式通知须经联办学会部审核,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在学术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专科分会应将会议日程安排表、总结、纪要、建议、论文汇编、代表名册、照片等会议资料,送联办学会部归档。

 

第九章 学术会议计划制订

 

第四十六条 学术会议的选题要紧密结合卫生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医学科学发展规划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结合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的总趋势,结合医学科学研究及防病治病的需要和专业人员实际工作的需求,开展相关学科领域的重点、难点、热点课题的研讨,注重学术的前瞻性。

第四十七条 适当安排以中青年学者为主的学术会议,为发现人才、培训人才创造条件。

第四十八条 提倡多学科联合召开综合性学术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为繁荣我省医学学术事业,扩大本会影响,各专科分会应积极争取国内外、地区性学术会议的主办或承办权。

 

第十章 学术会议质量管理

 

第五十条 学术会议应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保证学术质量,不开无准备和内容重复的学术会议。

第五十一条 学术会议要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发挥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进行平等自由的争鸣。

第五十二条 学术会议应采用专题报告与座谈会相结合,现场设备操作演示,手术示教和专项培训等多种形式,并充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声像设备。

第五十三条 为提高学术会议的质量,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需要,各类学术会议必须保证知识更新的内容。   

第五四条 各类学术会议召开之前,联办学会部会同专科分会组成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应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各负其职。

第五十五条 各类学术会议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写出会议纪要。

 

第十一章 学术会议经费管理

 

第五十六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凡以本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收费均需开具国家正式发票,会议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物管理规定和社团的财务制度,要坚持“以会养会”原则,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学术活动经费。本着勤俭节约,保证会议质量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第五十七条 会议经费的来源

一、代表的会议注册费

二、有关厂商交纳的产品展示费、赞助费、咨询服务费。

三、与专科分会联合举办单位提供的经费资助。

四、会议资料费。

五、其他。

第五十八条 会议经费的支出

一、审稿费及会前筹备费用;

二、会议代表及其他与会人员伙食补助费;

三、会议场地及设备租赁费;

四、文具、通讯、邮寄、印刷等办公杂费;

五、特邀专家往返交通、食宿、讲课酬金等费用。

六、论文资料编辑、校对、印刷费;

七、会议有关人员加班劳务报酬;

八、会议收费发票税;

九、其他支出等。

第五十九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议注册费。

第六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专科分会的收入应由本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分别列帐记入所属专科分会明细帐,其使用权归专科分会。

第六十一条 专科分会的收入,开支时应由经办人写明事由,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签字,报本会秘书长审批后,由财务核付。挂帐管理期间,按照财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术会议收支情况应公开帐目,增加透明度,省医学会将根据会议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专科分会印章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专科分会印章由青海省医学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第六十五条 专科分会印章仅限于专科分会内部活动使用,如申请学术活动报告、发送会议(活动)通知、日常业务联席、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业务联系等。如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向中华医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联系业务活动、与外省市(区)医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联系业务活动,必须经省医学会审核,加盖青海省医学会公章方可报送

第六十六条 如专科分会名称变更,应将原印章销毁,重新刻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经青海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医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