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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学会章程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30420 次浏览 | 分享到:

青海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青海省医学会

    英文名称为:Qinghai Provincial Medical Association

    缩写为:QPMA

    第二条  青海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壮大,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省人民的健康服务。为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服务,目的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医改政策、方针的要求。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的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青海省卫生厅。依法管理监督部门是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中华医学会和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