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青海省医学会
英文名称为:Qinghai Provincial Medical Association
缩写为:QPMA
第二条 青海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壮大,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省人民的健康服务。为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服务,目的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医改政策、方针的要求。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的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青海省卫生厅。依法管理监督部门是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中华医学会和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 邮政编码:810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和省内外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普读物、医学书籍及有关资料。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四、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向的建议,积极参与全省卫生系统学术与技术的社会评价工作。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业务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如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论证,成果鉴定,新技术推广,医学名词审定,药物疗效验证等。
八、开展医药卫生科技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九、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业务活动。
十一、承担国务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部委托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和省卫生厅委托的患者投诉处理,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积极参与我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业人员资格、技术准入评价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获得主治医师、编辑、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者,或获得医学硕士以上学位者;
2、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医疗、预防、计划生育、教学、科研、编辑出版及组织管理等工作五年以上者;或虽未获得以上职称、学历,但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者;
3、非医学院校毕业,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在工作年限、职称、学位等方面具备上述1、2项条件之一者;
4、热爱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经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专科分会同意,报省医学会办事机构批准后,即可入会,统一编号发给会员证,并报中华医学会备案。
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审批后发给证书,并报中华医学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4)优先在本会编辑出版的医学期刊发表论文和参加论文评选活动,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团体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会员的义务相同(略)。
第十二条 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跨省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推选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经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同意,本会理事会可按学科分类和工作内容设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应制定出专门的管理办法,施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所属分支机构的设立应遵循民主协商、民主推荐、民主选举的程序,要坚持参与成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资助;
三、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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