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与管理,根据《青海省医学会章程》,参照《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及外省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科分会的性质
专科分会是青海省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专科分会的正式名称为“青海省医学会某某专科分会”,不另定章程。
第三条 专科分会的任务
坚持学会宗旨,遵守学会《章程》,根据青海省医学会的总体工作安排,制定本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科分会的省内外及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承接科普宣传咨询工作,组织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学习班,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沟通与有关专科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第四条 专科分会要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经费使用等都要经过专科分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规模较大、业务范围较大、条件成熟的专科分会组织内可分设专业学组,报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备案。
第二章 专科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 新建立分会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科分
会、本会以外的省级一级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第七条 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省医学会会员队伍,并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或成绩的科技骨于力量。
第八条 能独立开展省内外学术活动。
第九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前,应先在本专业学科范围内进行分会组织设置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成立专科分会。也可在专业相关的分会先受聘成为专业学组,参与专科分会组织的本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成立专科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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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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