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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2497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应有3~5人附议(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科分会的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中华医学会和5个以上省区市设置类似分会(委员会)的情况;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专科分会申请表(一式三份)。召集本专业的会员民主选举分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民主推选主委、副主委及分工建议名单,委员所分布的地区和单

位不宜过分集中,确定人选报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办学会部备案。如发起人年龄超过60岁,原则上不进入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为避免重复设置,联办学会部受理申请报告

后,应先核实在本会和本会以外的省级一级学(协)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不重复,并征求相关专科分会的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报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提出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联办会学会部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将办理结果通报发起人。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组建专科分会后,由联办学会部向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报告批准,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科分会由省医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人为宜。在省医学会领导下,由联办学会部会同筹备组共同协商,成立专科分会。

      第十三条 自批准成立专科分会之日起,应在1年内完成

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十四条 专科分会成立后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登记手续由联办学会部统一办理,专科分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省医学会的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兼任专科分会的任职职务。

 

第三章  专科分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原则上以15~25人左右为宜,少数专业队伍较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科分会,

可酌情增加。专科分会可另设青年委员1~3人(包括在分会委员会总人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