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解决分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委员之间的交流和联系;
四、向省医学会提出学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要求与呼声;
五、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指令性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专科分会管理、开展活动成绩突出,经考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奖励,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三十二条 专科分会的个人会员从事学会工作成绩突出,符合国家级、省级科协系统评优条件者,经分会推荐、省医学会考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推荐参加科协系统评优奖励。
第三十三条 分会及其成员承担的科研课题、“三新”项目、科技论文符合国家,省级科协、学会系统评优条件,经分会、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推荐参加相应评优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专科分会两年内不开展任何活动的,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报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专科分会违反《青海省医学会章程》及本《规定》的,由省医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与组织调整或提前改选。
第三十六条 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带头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应积极务实开展分会各项工作,参加分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如严重影响分会工作,多次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活动者,提请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其资格,给与组织调整或改选。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严重医疗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处罚的,一律撤销其在学会担任的职务。
第八章 学术会议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内召开的学术会议统一由联办学会部管理,各专科分会于每年10月30日前提出第二年度的各类学术活动计划,由学会部统一汇总,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 凡属于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各类学术会议、年会及新成立专科分会同时召开的学术会议,多学科联合召开或与企业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等均为一类学术会议,一类学术会议由联办学会部与相应专科分会负责组织。
第四十条 全省性的学术交流会、专题学术讲座、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为二类会议,一般由专科分会负责组织。二类学术会议的计划经专科分会讨论后,报送联办学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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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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