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主持领导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可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委员连任不超过
三届。
第十九条 一人最多在青海省医学会两个专科分会同时任职,两个以上专科分会中相同专业的同一个人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第二十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改选,在省医学会领导下由
各分会组织实施,由省联办学会部负责会同:
一、由本届分会委员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分布比例和委员连任人数等,特殊条件下也可采用在本届委员会中组织通讯预选;
二、分会委员会根据预选结果提出建议名单,将分配名额和建议名单报送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征求意见,进行委员资格审查。如对推荐人选有异议,应及时向省医学会会长汇报,协商解决,组成下届委员会;
三、分会改选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华医学会会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较高声望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担任
第二十二条 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按地区和医疗机构合理分布,但不要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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