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主要从业人员,按地区和医疗机构合理分布,但不要平均分配。
第二十三条 每届分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进入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争取达到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协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不再推选连任,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二十四条 改选连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符合本《办法》或争议较大者,应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委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省医师协会与专委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1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或调整。
第二十六条 分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可随时增补调整。
第五章 分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分会可设名誉主任委员职务1~2人。
第二十八条 凡卸任的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专委会推荐,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任期一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分会在组织管理、开展活动成绩突出,经省医师协会考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奖励,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三十条 分会的个人会员,在协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国家级、省级科协系统和本会评先奖优条件者,经分会或会员单位推荐、省医师协会考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推荐参加科协系统奖励或本会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 分会及其成员承担的科研课题、“三新”项目、专业论文符合国家,省级科协、协会系统评先奖优条件的,经专委会、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推荐参加相应评优奖励。
第三十二条 分会一年内不开展任何活动的,提请常务理事会,对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次年仍无改进者,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 分会违反《青海省医师协会章程》及本《办法》的,由省医院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与组织调整或提前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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