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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管理办法 (讨论稿)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2016-09-01 | 1052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六、学术会议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撰写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学术会议实施管理

    一、省内召开的学术会议统一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管理,各分会于每年1030日前提出第二年度的各类学术活动计划,由本会办公室统一汇总,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临时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的,执行临时申报。

    二、凡在我省范围内由分会主(承、协)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学术会议、论坛、年会,多学科联合召开或与企业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为一类学术会议,一类学术会议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并与相应分会负责组织。

    三、由分会主(承)办的全省性的学术交流会、专题学术讲座、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年会)为二类会议,一般由会负责组织。二类学术会议的计划报送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   

    四、 一类学术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规模由分会会同省医师协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类会议由分会自行确定。

五、学术会议的组织实施包括:组成筹备小组,确定会议内容、日程安排、代表名额分配、有关文件起草,论文征集、稿件审定,论文汇编及经费预算(经费来源与管理),落实会务责任等。

    六、 凡以青海省医师协会或分会名义召开的各类学术会议均不准委托或承包给个人承办。

七、以省医师协会或分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征文通知、专家邀请函、会议正式通知须经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审核文稿,秘书长签发。

八、在学术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分会应将会议日程安排表、总结、纪要、建议、论文汇编、代表名册、照片等会议资料整理,报送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存档。

 

第八章 学术会议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凡以本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收费均需开具国家正式发票,会议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物管理规定和社团财务制度。坚持“以会养会”原则,规范使用筹集的学术活动经费,勤俭办会。

第四十条 各分会的委员,应向分会缴纳一定的会费,作为分会活动经费之一,根据任职职务不同按比例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分会确定,经费收支由分会按财务相关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