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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管理办法 (讨论稿)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2016-09-01 | 1052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四十一条 会议经费的来源

一、代表的会议注册费

二、厂商交纳的产品展示费、赞助费、咨询服务费。

三、与分会联合举办活动的单位提供的经费支持。

四、会议收取的资料费。

五、其他。

第四十二以条 会议经费的支出

一、会议论文审稿费及会前筹备费用;

二、会议代表及其他与会人员伙食补助费;

三、会议场地及设备租赁费;

四、文具、通讯、邮寄、印刷等办公杂费;

五、特邀专家往返交通、食宿、讲课酬金等费用。

六、论文资料编辑、校对印刷费;

七、会议有关人员加班劳务报酬;

八、会议收费发票税;

九、其他支出等。

第四十三条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分会筹集的会务收入应由省医师协会财务部依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管理,分别列账目记入所属分会明细,其使用权归分会。

第四十四条 分会筹集的会务收入开支,由经办人写明事由,分会主任委员签字,报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核付。挂账管理期间,按照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术会议收支情况应公开账目,增加透明度,省医师协会将根据会议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主动配合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章  印章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分会不另行制作印章,需要使用印章的加盖省医师协会印章,落款中注明省医师协会和分会名称。

第四十七条 印章一般用于发送会议(活动)通知、日常业务联席等。如向卫生行政部门、中国医师协会及其专委会、外省(区)市医师协会及其分会、省内其他学(协)会间联系业务活动,必须经省医师协会审核文稿,加盖省医师协会印章方可报送。

第四十八条 如分会名称变更或注销,应将原印章销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青海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医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