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民主选举产生,主持领导专委会的日常工作。专业队伍较大的,副主任委员可增加2人,与主任委员在人数上保持奇数。分会设秘书1人,原则上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副主任委员或委员中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同意。同一所医疗机构在同一个分会任副主任委员名额不得超过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需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核。
第十七条 分会内设的专业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原则上控制在15人以内,专业学科队伍较大者,可适当增加人数,专业学组内不设秘书。
第十八条 分会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可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十九条 一人最多在青海省医师协会两个分会同时任职,两个以上分会中同一个人任职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章 分会换届改选
第二十条 分会的改选,在省医师协会领导下,由各分
会组织实施,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负责会同:
一、由本届分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分布比例和委员连任人数等,特殊条件下也可采用通讯预选;
二、本届分会提出下一届分会组成人员与任职候选人建议名单,报送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进行资格审查。如对推荐人选有异议,应及时向省医师协会秘书长汇报,协商解决;
三、分会改选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完成换届改选后,报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二十一条 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医学科技工作者、热心协会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较高声望,具有高级职称者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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