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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管理办法 (讨论稿)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2016-09-01 | 1052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医师协会各专科医师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根据《青海省医师协会章程》,参照中国医师协会及外省(区)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的性质
     省医师协会所属专科医师分会是在青海省医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正式名称为“青海省医师协会XXX(指专业)医师分会”,不另制定章程。

    第三条 分会职责任务

    一、坚持协会宗旨,遵守协会《章程》,研究分会组织建设,制定分会工作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创新工作机制,自觉服从、服务于医疗卫生改革。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致力于医师维权。

二、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经费使用集体讨论决定,研究解决分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委员之间的交流和联系,每年度召开分会委员会会议或年会1~2次。

二、响应中国医师协会和省医师协会的倡议,服从省医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与工作部署,向省医师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反映会员要求与呼声,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

三、 组织分会的学术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承担科普咨询、继续医学教育、科研和新技术成果推广等工作任务;

四、沟通并建立与中国医师协会所属专委会、其他省(区)市医院协会所属专科分会和本会有关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开辟合作举办活动的工作机制;

五、向省医师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书,每年11月底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六、配合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指令性工作。

第四条 专业队伍规模较大、业务范围较广、条件成熟的分会组织内可设专业学组,报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备案。

 

第二章  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 建立分会,其机构名称与其他省级一级学(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不重复。
     第六条 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省医师协会会员队伍,并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或成绩的学科专家和骨干力量,组成本会专科医师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