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箱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青海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管理办法 (讨论稿)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2016-09-01 | 105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七条 能独立开展省内外学术活动,遵守并履行分会职责任务。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会前,应先在本专业学科范围内进行分会组织设置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成立分会。也可在专业相关的分会先受聘成为专业学组,参与分会组织的本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成立分会。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应有35人附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分会的申请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中国医师协会和5个以上省(区)市设置类似分会的情况;成立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填写专分会申请表(一式三份)。召集本专业的会员民主选举分会组成人员和民主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分工建议名单。委员所分布的地区和单位不宜过分集中,确定人选报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发起人年龄超过60岁,原则上不进入分会委员会。

    第十条 为避免重复设置,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先核实与本会和本会以外的省级一级学(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名称不重复,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将申报材料报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将办理结果通报发起人。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组建分会后,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省医院协会正式行文批复,报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备案。在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在省医师协会指导下,会同筹备组共同协商,成立分会。

   第十二条 自批准成立分会之日起,应在1年内完成组

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十三条 分会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登记手续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统一办理,专委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省医师协会的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兼任分会的任职职务。

 

第三章  分会的设置和任期

    第十五条 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原则上以1525

人左右为宜,专业队伍较大的,可酌情增加。分会设青年委员会,需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