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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受理程序与要求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21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受理程序与要求

 

首次鉴定:由西宁市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公室、海东地区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公室、六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

再次鉴定:由青海省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规定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进行。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办理。

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一)鉴定的提起

1、 受种方要求鉴定的申请。

2、 接种单位要求鉴定的申请。

3、 疫苗生产企业要求鉴定的申请。

4、 司法部门委托的鉴定。

5、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鉴定。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