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箱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受理程序与要求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212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鉴定时限

调查诊断专家组在作出调查诊断后10日内,将调查诊断结论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学会应当自收到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90日。   

医学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1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送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鉴定费的收取

青海省收费标准:首次鉴定2500元/例,再次鉴定3500元/例。

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缴鉴定费。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四)提交的鉴定材料

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   

2、受种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以及医学建议等预

防接种有关记录;   

3、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4、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   

5、相关疫苗该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进口疫苗还应当由批发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文件;   

6、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分别提供由自己保存或者掌握的上述材料。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因鉴定需要可以向医疗机构调取受种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

医学会组织鉴定时可以要求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不提供则承担相关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