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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程序和要求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123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程序和要求


    首次鉴定:由西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海东地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和六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
    再次鉴定:由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鉴定的提起
    1、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司法部门委托。
    (二)鉴定时限
    1、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交齐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调查取证和鉴定遵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执行。
    (三)鉴定费的收取
    1、青海省收费标准:首次鉴定1500元/例,再次鉴定2000/元例;
    2、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一方支付;
    3、预先缴纳鉴定费的方法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5条执行。
    (四)提交的鉴定材料
    1、医疗事故争议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或答辩材料、鉴定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委托)函或司法部门委托函和首次鉴定书以及相关材料。
    2、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