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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受理程序与要求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21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1、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   

2、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除外),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         

3、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4、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5、不缴纳鉴定费的;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鉴定的,医学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再次鉴定的提起

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