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1、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
2、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除外),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
3、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4、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5、不缴纳鉴定费的;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鉴定的,医学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再次鉴定的提起
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