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不组建正高级评委会的职称系列,可与中央单位、省外已组建相同专业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联系,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开展委托评审工作。委托中央单位、外省评审时,执行中央单位、省外相应专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2.按照国家执业(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考取相应专业执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执业(职业)资格的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确定相应专业系列和职称等级。
申报职称时,其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可视同为相应专业系列、职称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进一步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1.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我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其中,事业单位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市州单位人员,由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经市州人社部门同意后报省人社厅审核。省直单位,
2.工程技术领域企事业单位中,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达到我省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相应职称等级评审条件的,可分别直接申报评审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3.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对高校、高职院校已取得高教或中专系列职称且在职在岗的教师,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结合从事工作(专业)再次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高等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中,在高校、中职院校兼职任教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结合从事工作(专业)再次申报评审高教、中专系列(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双职称人员须按照再次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的评价标准提交相关业绩材料,并参加答辩、成果展示等。其中,申报高教系列职称者,按要求参加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四)进一步改进职称管理方式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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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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