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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239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一线的倾斜

 1.按照全省深化医改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各地区要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组建本地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委会、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对在青南等艰苦地区乡镇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高海拔工龄折算政策计算服务年限。

2.对在扶贫地区任职、挂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其受表彰情况,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参考条件。

3.对在乡镇工作的应用型、技术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要注重实践性、长期性、服务能力、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其论文、科研只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条件,不做硬性规定。

4.认定、评审各级各系列初级职称者,不作论文和科研要求。可用项目报告、工作总结、设计文件等形式替代。

5.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时,应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非公经济组织评审组,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七)健全完善评价监督机制

1.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执行我省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坚持把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政治素质不达标和职业失德的,实行零容忍。对事业单位挂靠企业申报职称的人员和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论文、工作经历等造假以及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2.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并纳入我省信用信息平台。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有主管部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无主管部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报。

3.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平台面向全社会公开职称评审政策、评价标准、申报程序、评审结果等情况,执行申报、评审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问题,及时会同纪检部门核查处理,确保申报评审工作公正规范、公开透明。

4.各级人社部门、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复核申报材料,对违反制度、程序或超出评审范围等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将视情况进行整改或暂停其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