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企业交纳的产品展示费、赞助费、咨询服务费;
(四)与分会联合举办活动的单位提供的经费支持;
(五)收取的资料费。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经费的支出
(一)论文审稿费,资料编辑、校对印刷费;
(二)场地及设备租赁费;
(三)文具、通讯、邮寄等办公杂费;
(四)特邀专家往返交通、食宿、讲课酬金等费用,代表及其他与会人员伙食补助费,有关人员加班劳务报酬;
(五)收费发票税;
(六)其他支出。
第五十二条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分会筹集的收入应由省医师协会财务部依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管理,分别列账目记入所属分会明细,其使用权归分会。
第五十三条 分会筹集的收入开支,由经办人写明事由,分会主任委员签字,报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核付。挂账管理期间,按照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费收支情况账目公开透明,主动配合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印章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分会不另行制作印章,需要使用印章的加盖省医师协会印章,落款中注明省医师协会和分会名称。
第五十六条 分会使用省医师协会印章,一般用于发送会议、活动通知,业务联席文书函件等。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国医师协会及其分会、外省(区)市医师协会及其分会、省内其他学(协)会间联系业务活动的文书函件,必须经省医师协会审核文稿,加盖省医师协会印章方可报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分会名称变更或注销,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按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经青海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医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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