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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2016-09-01 | 127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凡在我省由本会及其分支机构主(承、协)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学术会议、研讨论坛、专项培训、年会及其相关活动,多学科联合举办或与企业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为一类会议,一类学术会议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并与相应分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由分会主(承)办的省内学术交流活动、专题学术讲座、研讨论坛、报告会、培训、分会年会为二类会议,一般由分会负责组织、自主举办。二类学术会议的计划报送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   

    (四) 一类学术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由主(承)办方会同省医师协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类学术活动由主(承)办方自行确定;

(五)学术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组成筹备组,确定内容、日程安排、代表名额分配、有关文件起草,论文征集、稿件审定,论文汇编及经费预算(经费来源与管理),落实会务、活动责任等;

     (六)凡以青海省医师协会或分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和相关活动活动均不准委托或承包给个人承办;

(七)以省医师协会或分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的征文通知、邀请函、会议正式通知等须经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审核文稿,秘书长签发;

(八)在学术会议和各类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主(承)办方应将日程安排表、总结、纪要、建议、论文汇编、代表名册、照片等会议资料整理,报送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存档;

(九)分会举办的其他活动由主(承)办方自主安排,需要省医师协会协助的则积极配合,活动结束后向省医师协会报送总结简报;

(十)学术会议和各类活动情况作为年终总结材料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 学术会议、活动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凡以本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收费均需开具国家正式发票,会议和活动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物管理规定和社团财务制度。坚持“以会养会”原则,规范筹集使用经费,勤俭办会。

第四十九条 各分会的委员,应向分会缴纳一定的会费,作为分会活动经费之一,根据任职职务不同按比例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分会确定,经费收支由分会按财务相关制度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的来源

(一)收取的会费;

(二)代表的会议注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