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医师协会各专科医师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根据《青海省医师协会章程》,参照中国医师协会及外省(区)市的管理模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的性质
青海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是本省辖区内注册的具备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证的各专业医师自愿组成的,在省医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业队伍按照《青海省医师协会章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的分支机构,正式名称为“青海省医师协会XXX(指专业)医师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不另制定章程。
第三条 分会的职责任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青海省医师协会章程》和《青海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管理办法》。坚持协会宗旨,履行责任义务,实施行业管理,研究分会组织建设与行业发展,制定分会工作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致力于医师维权,规范执业行为活动;
(二)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医师行业考核体系,监督执业资质与执业情况。自觉服从、服务于医疗卫生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调查了解本行业医师队伍的现状,及时向相关部门、组织提出行业发展、学科建设的建议,更好地调动医师的积极性,主动参与相关的社会活动;
(四)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经费使用集体讨论决定,研究解决分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委员之间的交流和联系,每年度召开分会委员会会议或年会1~2次;
(五)响应中国医师协会和省医师协会的倡议,服从省医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与工作部署,向省医师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反映行业要求与愿望,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人才;
(六)组织落实分会的学术交流和相关活动,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加强国内外、本专科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动态,承担科普咨询、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培训、科研课题和技术成果推广等工作任务;
(七)沟通并建立与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分会、其他省(区)市医师协会所属专科分会和本会及我省其他学你(协)会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渠道,开辟合作举办活动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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