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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2016-09-01 | 1270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60岁,原则上不进入分会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除外)。

第十四条 两个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不同发起人或同一所医疗机构的两个及以上不同发起人分别申请成立同一个专科医师分会的,省医师协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分别退回,由各单位的不同发起人召集专科队伍的代表召开会议,协商一致后推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和委员任职建议名单,以一份申请材料的形式统一申报。

    第十五条 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先核实与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名称是否基本保持一致、组成人员资质、地区和医疗机构人员分布代表性,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将申报材料报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将办理结果通报发起人。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组建分会后,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省医师协会正式行文批复,报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备案。主任委员(发起人)牵头组成筹备组,在省医师协会指导下,会同筹备组共同协商,成立分会。

第十七条 专业队伍规模较大、条件成熟的分会组织内可设专业学组,报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自批准成立分会之日起,应在1年内完成组建

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十九条 分会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登记手续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统一办理,分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

   

第三章  分会设置、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二十条 分会实行委员制,分会组成人员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坚持协会宗旨、自觉履行责任义务、严格自

律、规范执业、从事本专业及相关工作、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能联系和团结医务工作者的本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总数原则上以1525人左右为宜,专业队伍较大的,可酌情增加,每个分会中来自同一所医疗机构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分会设青年委员会需报常务理事会批准,青年委员名额由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定。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