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科行业中有较高声望者担任;副主任委员2~4人、原则上具备本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队伍较大的,副主任委员可增加2人,与主任委员在人数上保持奇数。分会设秘书1人,原则上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副主任委员或委员中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同意。同一所医疗机构在同一个分会任副主任委员的名额不得超过2人。分会任职人员选举产生,超过参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者当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需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委员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委员任职条件遵循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省医学会中的学科分会与省医师协会的专科医师分会专业相同的分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在同一所医疗机构中产生,但相比认为学科力量较强者,需提交常务理事会议定。推荐的主任委员候选人为省内公认的权威者,提交常务理事会议定。发起人之间对学科力量有异议的,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召集专科队伍的代表召开竞聘会,不同医疗机构推荐的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陈述,专科队伍代表投票选出主任委员。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优先考虑来自本专业的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所在单位和中国医师协会相应专科医师分会(专委会)的全国委员及以上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专科医师分会内设专业学组的,由分会负责管理,不得另起炉灶独自活动。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原则上控制在10人以内,专业学科队伍较大者,可适当增加人数,专业学组内不设秘书。
第二十六条 分会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可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在任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省医师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职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应当由所在医疗机构医务处(科)审核。
第二十七条 分会的成员因故空缺时,由分会提出调整增补意见。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者,报常务理事会议定,委员由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定。
第四章 分会换届
关于2026年青海省医学会皮肤病学分会年会暨第七届三江源皮肤外科培训班会议时间变更的通知
2026-08-03
948
2026-06-03
2889
2026-04-22
67925
关于举办青海省医学会2025年泌尿外科学分会及男科学分会学术年会的通知
2025-11-17
11912
2024-10-24
250298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
联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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