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向省医师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书,每年11月底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九)配合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指令性工作。
第四条 本会新组建分会和分会改选换届需严格遵守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省医师协会的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兼任分会的任何职务。
第二章 分会成立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 分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履行分会职责任务。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分会)的名称原则上与中国医师协会相应分会(专业委员会)名称保持一致,民族医医师分会除外。
第七条 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省医师协会会员队伍,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或成绩的学科专家和骨干力量,组成本会专科医师分会。
第八条 专科医师分会组成人员资质遵循《青海省医师协会章程》总则中的规定,具备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证。
第九条 专科医师分会组成人员由主要从事本专科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推荐,不得跨专业任职。
第十条 能独立开展省内外行业间学术和相关活动,编印行业资料,有条件的编辑发行行业内部刊物。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分会前,应先在本专业学科范围内进行申请成立分会的调研论证,条件成熟的申请成立分会。也可在专业相关的分会先受聘成为专业学组,参与分会组织的本专业的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成立分会。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分会,由学科行业的带头人提议,应有3~5人附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分会的申请,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中国医师协会和3个以上省(区)市设置类似分会的情况;成立的目的、必要性,职能任务、活动范围和内容,填写分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省医师协会办公室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核。
第十三条 分会任职人员选举产生,应召集本专业的会员代表(代表来源均衡、不得集中在某医疗机构)或根据本《办法》规定预选推荐的分会成员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民主选举分会组成人员和民主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分工建议名单,超过参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者当选,报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年龄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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