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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2016-09-01 | 1270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 分会的改选,在省医师协会领导下,由各分

会组织实施,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负责会同:
      (一)由本届分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改选方案;
      (二)本届分会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选举出下一届分会组成人员与任职候选人建议名单,报送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进行审核。如对推荐人选有异议,应及时向省医师协会秘书长汇报,协商解决,必要时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组织改选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分会改选,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分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产生,超过参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者当选。     

    第三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主要从业人员,按地区和医疗机构合理分布,但不要平均分配。   

    第三十一条 每届分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进入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争取达到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协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不再推选连任,连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名誉主任委员除外)。
   
第三十二条   改选连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符合本《办法》的,重新选举。争议较大的,应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议定。

    第三十三条  分会改选换届时,涉及本《办法》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情形和不符合其他章节条款的,按相同规定条款执行。完成换届改选后,报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十四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省医师协会与分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1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