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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程序和要求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12462 次浏览 | 分享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程序和要求


    首次鉴定:由西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海东地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和六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
    再次鉴定:由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鉴定的提起
    1、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司法部门委托。
    (二)鉴定时限
    1、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交齐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调查取证和鉴定遵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执行。
    (三)鉴定费的收取
    1、青海省收费标准:首次鉴定1500元/例,再次鉴定2000/元例;
    2、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一方支付;
    3、预先缴纳鉴定费的方法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5条执行。
    (四)提交的鉴定材料
    1、医疗事故争议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或答辩材料、鉴定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委托)函或司法部门委托函和首次鉴定书以及相关材料。
    2、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②、住院患者的住院日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③、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④、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
    ⑥病历摘要;
    ⑦、当事人的执业医师证及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在医疗机构建有门诊、急诊病历档案的,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诊、急诊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4、委托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证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证。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中止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再次鉴定的提起
    1、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2、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鉴定的医学会,同时提交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