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医学会在收齐鉴定材料后,按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医学会以电话方式通知当事人参加抽签,当事人未到场,视为其拒绝配合鉴定,终止鉴定。经医学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参加鉴定会的,如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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