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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院医疗保险服务规范(试行)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2015-05-27 | 1663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住院信息工作站应符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的要求。医院应为相关部门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如:计算机、读卡器等,确保医保数据上传通畅,医保结算顺利;医院应为医保办公室配备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必需办公设备,以满足医保日常工作需要。操作员必须各自设置操作密码,保证信息安全。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每年按照人事部门考核管理规定,对医保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学习培训等进行量化考核,提升医院医保管理及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由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牵头,各相关部门联动的医保质量联合管理考核机构,定期进行医保管理质量考核,规范医保服务流程,调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医保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

第二十五条  建立月、季、年度医保考核管理反馈制度,考核结果在院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 廉洁自律

第二十六条  医保管理人员应热爱医疗保险事业,努力学习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应知识,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尽责尽职为参保患者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重视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政教育,重视廉政工作,发现廉政问题及时预警、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应制定医疗保险工作廉洁自律、诚信服务守则。将廉洁自律、诚信服务纳入年终考核范畴,与选用干部、评先选优、工作绩效挂钩。严格执行医保管理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公章,严格公章使用管理规定,避免乱用、滥用、不规范使用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客观、公正、科学地制定切合实际的医疗保险管理指标,防止暗箱操作或私自授受问题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在处理与拒付费用相关的科室或个人时,应做到事前告知、有效沟通、惩处有据、奖惩适度、公平公正。拒付费用的处理不应仅仅停留在对科室或个人惩罚的层面,还应体现在相应的管理考核中,以强化各项医疗保险政策落实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保险管理奖励款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使用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变相使用或乱用。

第三十三条  廉政管理的全过程应置于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监督,接受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