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制度
(一)医院信息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障医保信息安全、畅通工作。医保信息系统升级后要认真测试、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医保信息系统应急预案,保证网络故障时及时应对。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加强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操作规程,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上传信息应及时、准确、完整,与病案内容一致。对上传的错误信息应及时修正,无法修正的应及时与医保经办机构沟通并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费用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费用数据要有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费用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核对费用支付情况。对于异常数据要追查原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对于拒付费用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并严格落实奖惩;如有不合理拒付要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沟通或申诉,争取给予补支。
第十四条 危机管理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成立危机管理领导小组,将有关职能部门都纳入进来。制定危机处理预案,媒体应对预案、危机后管理等行动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重塑医疗机构的社会形象。
第四章 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指示医保管理部门的具体位置,医保管理部门的标识要醒目。
第十六条 要公示常见医疗保险管理(或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如特种病的申请、审批流程、实名制就医和委托取药的管理规定等。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服务窗口,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医保事务咨询、医疗费用核实、医保服务投诉、医保工作接待等工作,有关事项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保咨询工作人员要服装整洁、仪态端庄、服务规范、语言文明,要知晓医保政策、熟悉支付规定、了解医疗流程,能够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医、保、患三方关系。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保险文件、业务资料、及内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各临床科室需建立专用医保管理文件夹,及时增补、更新医保政策文件,以满足医务人员医保政策查询、学习需要。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目录库的医保对照、信息维护、数据管理及新项目的申报工作,明确责任,便于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要求及时结算并申报医疗费用。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对于参保人员(含异地就医人员)所发生有疑义的医疗费用进行复核,防止骗保或套取医疗费用情况的发生。
关于2026年青海省医学会皮肤病学分会年会暨第七届三江源皮肤外科培训班会议时间变更的通知
2026-08-03
1076
2026-06-03
2963
2026-04-22
69070
关于举办青海省医学会2025年泌尿外科学分会及男科学分会学术年会的通知
2025-11-17
11988
2024-10-24
251255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
联合办公室
主办: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 青ICP备12000824号 |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327号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 邮编:8100000
技术支持:兰州盛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0931-8446001
12348青海法网
客户端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