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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960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