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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256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经2014年7月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8月10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附则5章25条,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发布机关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          国家卫计委令第4号

发布时间    2014年8月10日

施行时间    2014年9月10日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