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级I类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体现本学科的国际发展新进展;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领域;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或部分填补国内空白,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四)省级I类项目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评审,省级Ⅱ类项目由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
(五)凡举办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将下一年拟举办的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专家学科组)审核后,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各学(协)会组织申报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申报推荐。拟举办的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专家评审、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
(六)申报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时间为每年10月底前上报,年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七)承办省级I类项目的单位及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当年批准的省级项目必须在本年度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八)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每年申报的省级I类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九)申报的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本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