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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承办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2017-08-11 | 109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项目举办单位在完成所承办的项目后,应将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书面总结、文字和声像教材、讲义、考试试题、学员花名册(签到表)、讲座日程、内容安排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学员问卷调查表》等材料汇总后,报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上报。

(十一)我省被批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承办单位和承办组织完成。

(十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事项:

1、协助会务管理,向施教、参训对象发出通知;

2、发放《学员问卷调查表》;

3、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

4、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联系有关工作事项;

5、发放国家级学分证书;

6、项目结束后负责汇总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上报该项目完成情况的整套汇报材料;

7、项目工作相关的日常事务。

(十三)承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负责事项:

1、拟订学习班会议通知,制订讲座的详细日程安排计划表;

2、确定授课组人员名单;

3、确定参加讲座学员范围并提供学员花名册;

4、对学员进行考勤统计;

5、制作讲义或声像教材;

6、试卷命题、考务、阅卷;

7、该项目完成情况总结。

(十四)承办国家级项目的单位及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分值与等级。

(十五)当年批准的国家级项目必须在本年度内按时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十六)学术讲座会场要求:要有明显的标识、会场干净整洁、音响等设施齐全、会场环境清静无噪音、服务项目周全。

(十七)对外省(区)前来参加讲座的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十八)由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为各医疗卫生单位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发通知只作为学员参会凭证,不用于主办单位及厂商赞助、募集资金的依据。

(十九)每项国家级项目任务完成后,主办单位应建立本项目的材料档案。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承办管理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由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项目(含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