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将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告知被处理人。
被处理人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或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并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提供在医师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的相关信息。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汇总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分别报送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纳入考生个人信息库进行管理。[1]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当年考试,是指考生当年从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至考试所有测试内容完成的全过程。
考站或者考试单元,是指进行实践技能考试或者医学综合笔试时,将考试分成的不同阶段。实践技能考试中称为考站,医学综合笔试中称为考试单元。
考生,是指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考试办法,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命审题人员,是指参与医师资格考试命题、审题、组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评阅卷和考试服务工作的人员。
考试机构,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考区和考点,是指为进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划定的考试管理区域。考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区域;考点指地或者设区市所辖区域。
考场,是指医师资格考试实施的具体场所,一般指学校、医院等。
考室,是指考场内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独立区域,如教室、诊室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2解读编辑
2014年8月1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医师资格考试是我国医师准入的主要方式。根据《执业医师法》,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卫生部于1999年印发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印发了《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对医师资格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罚作出了规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新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陆续出现,亟需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做进一步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了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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