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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2577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参与和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的;

(十四)未经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批准,在聘用期内参与编写、出版医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和相关资料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单位或者岗位:

(一)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或者违规修改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辖区内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通过提示或者暗示帮助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带出考室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销毁考试材料的;

(八)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标准考室的雷同率达到60%的;

(九)评阅卷人员造成卷面成绩明显错误,成绩错误试卷数量占其评卷总量1%以上的;

(十)与考生或者其他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帮助考生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一)具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的情形但隐瞒不报的;

(十二)利用考试工作便利,进行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