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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237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四、调查诊断怀疑疫苗质量问题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检验结果报告,调查诊断专家组在作出调查诊断后10日内,将调查诊断结论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首次鉴定受理程序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再次鉴定受理程序

 

对设区的市(地、州)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提交申请资料:

(一) 受种方要求首次(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 接种单位要求首次(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 疫苗生产企业要求首次(再次)鉴定的申请;

(四) 司法部门委托的首次(再次)鉴定;

(五)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首次

(再次)鉴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

(二)受种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以及医学建议等预防接种有关记录;

(三)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四)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

(五)相关疫苗该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进口疫苗还应当由批发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文件;

(六)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分别提供由自己保存或者掌握的上述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一)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

    (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除外),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

    (三)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四)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五)不缴纳鉴定费的;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青海省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办公室

青海省六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