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的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特根据《青海省医学会章程》和《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以下简称学组)是根据医学临床、教育、科研和科普工作的发展需要,由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专科分会)内部设置的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专科分会领导,并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组须遵守青海省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定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对外开展活动时,须经专科分会批准并以青海省医学会XX专科分会XX学组的名义进行。
学组的新建、更名、合并和撤消
第四条 学组的新建:
1、申请。专科分会设置新学组需经专科分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提交《青海省医学会XX专科分会关于设置XX专业学组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拟设置学组的学术领域现状及发展方向,设置学组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学组的定位,学组目前的队伍情况以及今后的活动范围和发展设想等。
2、审核。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在收到专科分会提交的《申请报告》后,审查设置学组的必要性、会商相关专科分会评估是否与现有学组的专业领域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核。
3、批准。青海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根据《青海省医学会章程》、《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和本《办法》及《申请报告》,讨论、批准设置学组。由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通知专科分会,专科分会即可开展设置学组的筹备工作。对未获青海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的申请,由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通知专科分会相应结果。专业学组成员的遴选,由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与专科分会协商进行,并报青海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 学组的更名和合并
经专科分会委员会批准后,专科分会可向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提交学组更名或合并的书面申请。经青海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将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专科分会,专科分会即可通知其下属学组开始更名或合并的工作。
第六条 学组的撤消
一、经专科分会委员会批准后,专科分会可向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提交撤销下属学组的书面申请。
二、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也可依据学组下列情形之一,提出撤销学组的动议:
1、学组的成员数不足15人;
2、学组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
3、学组有严重违反《青海省医学会章程》、《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青海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或青海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决议等规定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者;
4、需要撤销学组的其他有关情形。
上述撤销学组的申请或动议经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审核后,报青海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并作出撤销学组的决定,该学组应立即停止一切活动。
学组的组成
第七条 学组成员:
1、学组成员由15~25人组成。
2、学组成员的条件:
1)为本学科青海省医学会会员;
2)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新当选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55岁,连任成员和新建学组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0岁;
6)学组成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3、 成员构成应考虑单位分布,每个学组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二人。
4、学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专科分会和学组决议,维护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和学组的声誉和权益;
2)关心学组工作,按规定参加专科分会和学组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科分会和学组委托的工作;
3)对学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
5、学组成员的自动退出机制:
成员累计3次不参加学组或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及相关活动、工作会议等,视为自动退出,由专科分会上报青海省医学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学组组长
1、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2、条件:学组组长和副组长候选人应为当届学组成员;学组组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届。
3、已担任学组组长职务者不再担任本专科分会其他学组组长职务。
4、学组组长一般应为专科分会当届委员。
5、学组组长的职责是:
1)代表学组向专科分会委员会负责,与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保持密切联系,需要时列席专科分会委员会会议,及时汇报学组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2)组织、主持召开学组全体会议;
3)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学组成员讨论和审议;
4)完成会议纪要,并报送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和抄报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
5)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制定学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向本专科分会网站提供有关本专业学组的工作内容,并定期更新;
7)完成本专科分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6、学组组长的罢免:
1)组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如有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改选组长的动议,则由专科分会委员会决定是否罢免组长,并重新确定组长人选。继任组长任职至当届学组任期届满为止,继任组长的任职不计为连续任期。
2)如学组年度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由专科分会委员会解散该学组领导机构,重新确定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学组的换届
第九条 学组每届两年。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后启动,并在专科分会换届后半年内完成。
第十条 学组的换届程序:
1、专科分会换届完成后,由学组组长提出学组换届计划,上报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和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同时,由专科分会向全体学组成员进行通讯预选,对本届学组成员的留任或卸任及下一届学组组长及副组长人选进行摸底,学组成员的更新比例为总数的三分之一。
2、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会同专科分会讨论学组换届计划,结合通讯预选统计结果,制定学组换届方案并实施;
3、专科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任或选举产生学组组长、副组长。如聘任学组组长、副组长,其人选需经专科分会通过;如选举产生学组组长、副组长,需由全体学组成员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4、新的学组名单由青海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
5、学组成员、学组组长和副组长由青海省医学会统一颁发证书。
学组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组应根据各自特点,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本学组参加专科分会的学术年会。在专科分会统一部署下,组织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学组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审议通过后,上报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审定,列入学会年度学术计划后方可实施。在学术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并上报专科分会和抄报青海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未经批准,学组不得擅自组织学术活动。学组学术活动须遵照《青海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专科分会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学组成员提出的议案等。学组全体会议如需作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成员不能到会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会或行使表决权。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7年1月17日青海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
2024-04-30
2023-08-17
青海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关于国庆节、党的二十大期间做好维护正常医患关系的通知
2022-09-26
2022-08-26
2022-08-18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
联合办公室
主办: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 青ICP备12000824号 |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327号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 邮编:8100000
技术支持:兰州盛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0931-8446001
12348青海法网
客户端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