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专科分会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学组成员提出的议案等。学组全体会议如需作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成员不能到会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会或行使表决权。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7年1月17日青海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青海省医学会学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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