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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2015-03-26 | 1740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