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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2015-03-26 | 1740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