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1日,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辆、其他用车2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本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等。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十、结余分配:指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交纳所得税、转入事业基金以外的结余分配情况。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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