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医鉴办)负责组织西宁地区及所辖三县医疗事故首次技术鉴定工作。
青海省六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简称省六州医鉴办)在省医鉴办办公,负责组织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等六州医疗事故首次鉴定工作。青海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简称省医鉴办)负责组织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工作。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委托市医鉴办或省六州医鉴办进行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首次鉴定结论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再次鉴定的申请。医患双方也可直接向鉴定机构共同申请鉴定;鉴定机构也可直接受理司法部门委托。
3、医患双方接到通知起10日内,按照首次或再次鉴定的要求,分别向市医鉴办、省六州医鉴办、省医鉴办递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书。申请再次医疗事故鉴定者同时提交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再次鉴定申请书、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委托书。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市医鉴办、省六州医鉴办、省医鉴办自正式受理之日起45日内进行调查取证,组织鉴定专家组依照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法定程序,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5、鉴定书按要求分别送达委托鉴定的有关各方(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医患双方)。
6、进行首次及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规定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事故申请一方支付。
7、以医疗事故为由,寻畔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咨询电话:0971--6255482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关于编辑部招聘排版员拟聘人员公示
2025-04-19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关于编辑部招聘编辑聘用工作人员拟聘人员公示
2025-04-16
2025-04-12
2025-04-07
2024-10-24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
联合办公室
主办: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 青ICP备12000824号 |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327号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 邮编:8100000
技术支持:兰州盛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0931-8446001
12348青海法网
客户端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