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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六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须知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12078 次浏览 | 分享到:

1、西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医鉴办)负责组织西宁地区及所辖三县医疗事故首次技术鉴定工作。

青海省六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简称省六州医鉴办)在省医鉴办办公,负责组织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等六州医疗事故首次鉴定工作。青海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简称省医鉴办)负责组织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工作。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委托市医鉴办或省六州医鉴办进行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首次鉴定结论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再次鉴定的申请。医患双方也可直接向鉴定机构共同申请鉴定;鉴定机构也可直接受理司法部门委托。

3、医患双方接到通知起10日内,按照首次或再次鉴定的要求,分别向市医鉴办、省六州医鉴办、省医鉴办递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书。申请再次医疗事故鉴定者同时提交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再次鉴定申请书、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委托书。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市医鉴办、省六州医鉴办、省医鉴办自正式受理之日起45日内进行调查取证,组织鉴定专家组依照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法定程序,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5、鉴定书按要求分别送达委托鉴定的有关各方(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医患双方)。

6、进行首次及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规定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事故申请一方支付。

7、以医疗事故为由,寻畔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