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厅发〔2017〕1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行业、系统、民营医院:
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建立以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强岗位设置管理,为深化医改,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服务发展。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服务基层,服务医改,服务卫生计生事业发展。
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创新评审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卫生人才评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注重实际、业绩导向。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重点考核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引导基层卫生专业计生人员注重临床水平、注重服务质量、注重工作业绩,突出职称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
二、适用范围
原则上适用于县级医院、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范围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休人员不予申报。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健全评审体系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审制度。鼓励支持各市州组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地区区域内基层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和优惠政策。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卫生计生委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区域内基层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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