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医师协会各专科医师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根据《青海省医师协会章程》,参照中国医师协会及外省(区)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的性质
省医师协会所属专科医师分会是在青海省医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正式名称为“青海省医师协会XXX(指专业)医师分会”,不另制定章程。
第三条 分会职责任务
一、坚持协会宗旨,遵守协会《章程》,研究分会组织建设,制定分会工作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创新工作机制,自觉服从、服务于医疗卫生改革。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致力于医师维权。
二、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经费使用集体讨论决定,研究解决分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委员之间的交流和联系,每年度召开分会委员会会议或年会1~2次。
二、响应中国医师协会和省医师协会的倡议,服从省医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与工作部署,向省医师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反映会员要求与呼声,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
三、 组织分会的学术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承担科普咨询、继续医学教育、科研和新技术成果推广等工作任务;
四、沟通并建立与中国医师协会所属专委会、其他省(区)市医院协会所属专科分会和本会有关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开辟合作举办活动的工作机制;
五、向省医师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书,每年11月底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六、配合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指令性工作。
第四条 专业队伍规模较大、业务范围较广、条件成熟的分会组织内可设专业学组,报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备案。
第二章 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 建立分会,其机构名称与其他省级一级学(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不重复。
第六条 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省医师协会会员队伍,并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或成绩的学科专家和骨干力量,组成本会专科医师分会。
第七条 能独立开展省内外学术活动,遵守并履行分会职责任务。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会前,应先在本专业学科范围内进行分会组织设置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成立分会。也可在专业相关的分会先受聘成为专业学组,参与分会组织的本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成立分会。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应有3~5人附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分会的申请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中国医师协会和5个以上省(区)市设置类似分会的情况;成立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填写专分会申请表(一式三份)。召集本专业的会员民主选举分会组成人员和民主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分工建议名单。委员所分布的地区和单位不宜过分集中,确定人选报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发起人年龄超过60岁,原则上不进入分会委员会。
第十条 为避免重复设置,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先核实与本会和本会以外的省级一级学(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名称不重复,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将申报材料报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将办理结果通报发起人。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组建分会后,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省医院协会正式行文批复,报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备案。在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在省医师协会指导下,会同筹备组共同协商,成立分会。
第十二条 自批准成立分会之日起,应在1年内完成组
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十三条 分会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登记手续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统一办理,专委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省医师协会的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兼任分会的任职职务。
第三章 分会的设置和任期
第十五条 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原则上以15~25
人左右为宜,专业队伍较大的,可酌情增加。分会设青年委员会,需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民主选举产生,主持领导专委会的日常工作。专业队伍较大的,副主任委员可增加2人,与主任委员在人数上保持奇数。分会设秘书1人,原则上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副主任委员或委员中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同意。同一所医疗机构在同一个分会任副主任委员名额不得超过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需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核。
第十七条 分会内设的专业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原则上控制在15人以内,专业学科队伍较大者,可适当增加人数,专业学组内不设秘书。
第十八条 分会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可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十九条 一人最多在青海省医师协会两个分会同时任职,两个以上分会中同一个人任职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章 分会换届改选
第二十条 分会的改选,在省医师协会领导下,由各分
会组织实施,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负责会同:
一、由本届分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分布比例和委员连任人数等,特殊条件下也可采用通讯预选;
二、本届分会提出下一届分会组成人员与任职候选人建议名单,报送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进行资格审查。如对推荐人选有异议,应及时向省医师协会秘书长汇报,协商解决;
三、分会改选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完成换届改选后,报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二十一条 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医学科技工作者、热心协会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较高声望,具有高级职称者担任。
第二十二条 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主要从业人员,按地区和医疗机构合理分布,但不要平均分配。
第二十三条 每届分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进入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争取达到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协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不再推选连任,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二十四条 改选连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符合本《办法》或争议较大者,应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委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省医师协会与专委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1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或调整。
第二十六条 分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可随时增补调整。
第五章 分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分会可设名誉主任委员职务1~2人。
第二十八条 凡卸任的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专委会推荐,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任期一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分会在组织管理、开展活动成绩突出,经省医师协会考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奖励,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三十条 分会的个人会员,在协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国家级、省级科协系统和本会评先奖优条件者,经分会或会员单位推荐、省医师协会考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推荐参加科协系统奖励或本会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 分会及其成员承担的科研课题、“三新”项目、专业论文符合国家,省级科协、协会系统评先奖优条件的,经专委会、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推荐参加相应评优奖励。
第三十二条 分会一年内不开展任何活动的,提请常务理事会,对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次年仍无改进者,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 分会违反《青海省医师协会章程》及本《办法》的,由省医院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与组织调整或提前改选。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带头履行协会《章程》和本《办法》中规定的职责义务,积极务实开展工作,参加分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如严重影响分会工作,多次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者,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资格,给与组织调整或改选。委员多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者,经秘书长办公会同意取消委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严重医疗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处罚的,撤销其在协会担任的一切职务。
第七章 学术会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术会议计划的制订
一、学术会议的选题要紧密结合卫生工作的重点任务、学科前沿领域、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专业人员实际工作的需求,开展难点、热点课题的研讨,注重学术的前瞻性。
二、适当安排以中青年学者为主讲人的学术会议,为发现人才、培训人才创造条件。
三、提倡多学科联合召开综合性学术会议。
四、为繁荣我省医师协会事业,扩大本会影响,各分会应积极争取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会议的主办或承办权。
五、活动主题除学术课题外,还应兼顾医疗卫生改革、社团组织改革、机制创新、发挥行业作用、向社会领域提供服务和各分会所从事的业务联系紧密,助推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事业快速发展的领域。
第三十七条 学术会议质量管理
一、学术会议应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保证学术质量,不开无准备和内容重复的学术会议。
二、学术会议要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发挥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进行平等自由的争鸣。
三、学术会议应采用专题报告、座谈会、现场考察、设备操作演示、手术示教、专项培训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多媒体声像技术、图文并茂。
四、充分考虑满足继续医学教育的需要,保证知识更新。
五、学术会议召开之前,会务人员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确保会议顺利圆满。
六、学术会议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撰写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学术会议实施管理
一、省内召开的学术会议统一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管理,各分会于每年10月30日前提出第二年度的各类学术活动计划,由本会办公室统一汇总,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临时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的,执行临时申报。
二、凡在我省范围内由分会主(承、协)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学术会议、论坛、年会,多学科联合召开或与企业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为一类学术会议,一类学术会议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并与相应分会负责组织。
三、由分会主(承)办的全省性的学术交流会、专题学术讲座、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年会)为二类会议,一般由会负责组织。二类学术会议的计划报送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
四、 一类学术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规模由分会会同省医师协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类会议由分会自行确定。
五、学术会议的组织实施包括:组成筹备小组,确定会议内容、日程安排、代表名额分配、有关文件起草,论文征集、稿件审定,论文汇编及经费预算(经费来源与管理),落实会务责任等。
六、 凡以青海省医师协会或分会名义召开的各类学术会议均不准委托或承包给个人承办。
七、以省医师协会或分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征文通知、专家邀请函、会议正式通知须经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审核文稿,秘书长签发。
八、在学术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分会应将会议日程安排表、总结、纪要、建议、论文汇编、代表名册、照片等会议资料整理,报送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存档。
第八章 学术会议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凡以本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收费均需开具国家正式发票,会议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物管理规定和社团财务制度。坚持“以会养会”原则,规范使用筹集的学术活动经费,勤俭办会。
第四十条 各分会的委员,应向分会缴纳一定的会费,作为分会活动经费之一,根据任职职务不同按比例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分会确定,经费收支由分会按财务相关制度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议经费的来源
一、代表的会议注册费
二、厂商交纳的产品展示费、赞助费、咨询服务费。
三、与分会联合举办活动的单位提供的经费支持。
四、会议收取的资料费。
五、其他。
第四十二以条 会议经费的支出
一、会议论文审稿费及会前筹备费用;
二、会议代表及其他与会人员伙食补助费;
三、会议场地及设备租赁费;
四、文具、通讯、邮寄、印刷等办公杂费;
五、特邀专家往返交通、食宿、讲课酬金等费用。
六、论文资料编辑、校对印刷费;
七、会议有关人员加班劳务报酬;
八、会议收费发票税;
九、其他支出等。
第四十三条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分会筹集的会务收入应由省医师协会财务部依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管理,分别列账目记入所属分会明细,其使用权归分会。
第四十四条 分会筹集的会务收入开支,由经办人写明事由,分会主任委员签字,报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核付。挂账管理期间,按照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术会议收支情况应公开账目,增加透明度,省医师协会将根据会议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主动配合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章 印章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分会不另行制作印章,需要使用印章的加盖省医师协会印章,落款中注明省医师协会和分会名称。
第四十七条 印章一般用于发送会议(活动)通知、日常业务联席等。如向卫生行政部门、中国医师协会及其专委会、外省(区)市医师协会及其分会、省内其他学(协)会间联系业务活动,必须经省医师协会审核文稿,加盖省医师协会印章方可报送。
第四十八条 如分会名称变更或注销,应将原印章销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青海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医师协会负责解释。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关于编辑部招聘排版员拟聘人员公示
2025-04-19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关于编辑部招聘编辑聘用工作人员拟聘人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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