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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pro9f8090 | 发布时间 :2016-09-01 | 1175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医师协会各专科医师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根据《青海省医师协会章程》,参照中国医师协会及外省(区)市的管理模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的性质
     青海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是本省辖区内注册的具备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证的各专业医师自愿组成的,在省医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业队伍按照《青海省医师协会章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的分支机构,正式名称为“青海省医师协会XXX(指专业)医师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不另制定章程。

    第三条 分会的职责任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青海省医师协会章程》和《青海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管理办法》。坚持协会宗旨,履行责任义务,实施行业管理,研究分会组织建设与行业发展,制定分会工作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致力于医师维权,规范执业行为活动;

(二)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医师行业考核体系,监督执业资质与执业情况。自觉服从、服务于医疗卫生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调查了解本行业医师队伍的现状,及时向相关部门、组织提出行业发展、学科建设的建议,更好地调动医师的积极性,主动参与相关的社会活动;

    (四)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经费使用集体讨论决定,研究解决分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委员之间的交流和联系,每年度召开分会委员会会议或年会1~2次;

    (五)响应中国医师协会和省医师协会的倡议,服从省医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与工作部署,向省医师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反映行业要求与愿望,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人才;

(六)组织落实分会的学术交流和相关活动,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加强国内外、本专科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动态,承担科普咨询、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培训、科研课题和技术成果推广等工作任务;

(七)沟通并建立与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分会、其他省(区)市医师协会所属专科分会和本会及我省其他学你(协)会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渠道,开辟合作举办活动的工作机制;

(八)向省医师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书,每年11月底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九)配合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指令性工作。

    第四条 本会新组建分会和分会改选换届需严格遵守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省医师协会的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兼任分会的任何职务。

 

第二章  分会成立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 分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履行分会职责任务。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分会)的名称原则上与中国医师协会相应分会(专业委员会)名称保持一致,民族医医师分会除外。
     第七条 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省医师协会会员队伍,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或成绩的学科专家和骨干力量,组成本会专科医师分会。

    第八条 专科医师分会组成人员资质遵循《青海省医师协会章程》总则中的规定,具备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证。

第九条 专科医师分会组成人员由主要从事本专科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推荐,不得跨专业任职。
   
第十条 能独立开展省内外行业间学术和相关活动,编印行业资料,有条件的编辑发行行业内部刊物。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分会前,应先在本专业学科范围内进行申请成立分会的调研论证,条件成熟的申请成立分会。也可在专业相关的分会先受聘成为专业学组,参与分会组织的本专业的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成立分会。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分会,由学科行业的带头人提议,应有35人附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分会的申请,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中国医师协会和3个以上省(区)市设置类似分会的情况;成立的目的、必要性,职能任务、活动范围和内容,填写分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省医师协会办公室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核。

第十三条 分会任职人员选举产生,应召集本专业的会员代表(代表来源均衡、不得集中在某医疗机构)或根据本《办法》规定预选推荐的分会成员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民主选举分会组成人员和民主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分工建议名单,超过参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者当选,报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年龄超过60岁,原则上不进入分会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除外)。

第十四条 两个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不同发起人或同一所医疗机构的两个及以上不同发起人分别申请成立同一个专科医师分会的,省医师协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分别退回,由各单位的不同发起人召集专科队伍的代表召开会议,协商一致后推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和委员任职建议名单,以一份申请材料的形式统一申报。

    第十五条 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先核实与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名称是否基本保持一致、组成人员资质、地区和医疗机构人员分布代表性,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将申报材料报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将办理结果通报发起人。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组建分会后,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省医师协会正式行文批复,报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备案。主任委员(发起人)牵头组成筹备组,在省医师协会指导下,会同筹备组共同协商,成立分会。

第十七条 专业队伍规模较大、条件成熟的分会组织内可设专业学组,报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自批准成立分会之日起,应在1年内完成组建

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十九条 分会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登记手续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统一办理,分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

   

第三章  分会设置、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二十条 分会实行委员制,分会组成人员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坚持协会宗旨、自觉履行责任义务、严格自

律、规范执业、从事本专业及相关工作、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能联系和团结医务工作者的本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总数原则上以1525人左右为宜,专业队伍较大的,可酌情增加,每个分会中来自同一所医疗机构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分会设青年委员会需报常务理事会批准,青年委员名额由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定。

      第二十二条 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科行业中有较高声望者担任;副主任委员24人、原则上具备本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队伍较大的,副主任委员可增加2人,与主任委员在人数上保持奇数。分会设秘书1人,原则上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副主任委员或委员中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同意。同一所医疗机构在同一个分会任副主任委员的名额不得超过2人。分会任职人员选举产生,超过参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者当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需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委员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委员任职条件遵循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省医学会中的学科分会与省医师协会的专科医师分会专业相同的分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在同一所医疗机构中产生,但相比认为学科力量较强者,需提交常务理事会议定。推荐的主任委员候选人为省内公认的权威者,提交常务理事会议定。发起人之间对学科力量有异议的,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召集专科队伍的代表召开竞聘会,不同医疗机构推荐的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陈述,专科队伍代表投票选出主任委员。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优先考虑来自本专业的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所在单位和中国医师协会相应专科医师分会(专委会)的全国委员及以上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专科医师分会内设专业学组的,由分会负责管理,不得另起炉灶独自活动。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原则上控制在10人以内,专业学科队伍较大者,可适当增加人数,专业学组内不设秘书。

第二十六条 分会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可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在任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省医师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职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应当由所在医疗机构医务处(科)审核。

第二十七条 分会的成员因故空缺时,由分会提出调整增补意见。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者,报常务理事会议定,委员由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定。

  

第四章            分会换届


     第二十八条 分会的改选,在省医师协会领导下,由各分

会组织实施,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负责会同:
      (一)由本届分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改选方案;
      (二)本届分会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选举出下一届分会组成人员与任职候选人建议名单,报送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进行审核。如对推荐人选有异议,应及时向省医师协会秘书长汇报,协商解决,必要时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组织改选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分会改选,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分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产生,超过参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者当选。     

    第三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主要从业人员,按地区和医疗机构合理分布,但不要平均分配。   

    第三十一条 每届分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进入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争取达到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协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不再推选连任,连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名誉主任委员除外)。
   
第三十二条   改选连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符合本《办法》的,重新选举。争议较大的,应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议定。

    第三十三条  分会改选换届时,涉及本《办法》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情形和不符合其他章节条款的,按相同规定条款执行。完成换届改选后,报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十四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省医师协会与分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1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或调整。

    第三十五条 分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可随时增补调整。

   
                   第五章  分会名誉职务

 

    第三十六条 分会可设名誉主任委员职务12人。
   
第三十七条 凡卸任的本会分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在中国医师协会及其二级机构在任的全国理事以上或常委以上职务者,可由分会推荐,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任期一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分会在组织管理、开展活动成绩突出,经省医师协会考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奖励,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个人在协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国家级、省级科协系统和本会评先奖优条件者,经分会或会员单位推荐、省医师协会审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推荐参加相应奖励、表彰。

第四十条 承担的科研课题、“三新”项目、专业论文符合国家,省级科协、协会系统评先奖优条件的,经分会、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推荐参加相应评优奖励。

第四十一条 分会一年内不开展任何活动的,提请常务理事会,对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次年仍无改进者,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注销。

第四十二条 分会违反《青海省医师协会章程》及本《办法》的,由省医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与组织调整或提前改选。

第四十三条 分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带头履行协会《章程》和本《办法》中规定的职责义务,积极务实开展工作,参加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如严重影响分会工作,多次无特殊原因不组织、不参加分会会议和活动者,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资格,给与组织调整或改选。委员多次无故不参加分会会议和活动者,经秘书长办公会同意取消委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凡有严重医疗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处罚的,撤销其在协会担任的一切职务。

 

第七章 学术会议、各类活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术会议、活动计划的制订

    (一)学术会议的选题与各类活动的主题要紧密结合卫生工作的重点任务、学科前沿领域、学科与行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医师实际工作的需求,开展难点、热点课题的研讨,注重学术的前瞻性。

    (二)适当安排以中青年学者为主讲人的学术会议,搭建好发现培育人才平台,科学策划各类活动。

    (三)提倡多学科联合召开综合性学术会议和举办活动。

    (四)为繁荣我省医师协会事业,扩大本会影响,各分会应积极争取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会议和活动的主办或承办权。

(五)活动主题除学术课题外,还应兼顾医疗卫生改革、社团组织改革、发挥行业作用与行业管理、机制创新、弘扬行业正能量、向社会领域提供服务和与从事的业务联系紧密、助推学科与行业建设事业快速发展的领域。

    第四十六条  学术会议、活动的质量管理

    (一)学术会议、活动应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保证会议和活动的质量,不举办无准备和内容重复的学术会议与活动;

    (二)学术会议及其相关的活动要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发挥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进行平等自由的争鸣;

    (三)学术活动应采用专题报告、座谈会、合作交流、现场考察、设备操作演示、手术示教、专项培训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多媒体声像技术、图文并茂。其他活动包括义诊咨询、医药下乡、基层巡讲、各类纪念宣传日、健康宣教等;

    (四)充分考虑满足继续医学教育的需要,保证知识更新;  

    (五)学术会议召开或活动举办之前,会务人员或活动策划人员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确保会议和活动顺利圆满;

    (六)学术会议或活动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撰写纪要。

    第四十七条 学术会议、活动的实施管理

    (一)省内召开的学术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各分会于每年年底提出第二年度的学术会议计划或活动策划,报本会办公室审核存档。临时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的,随时报送;

    (二)凡在我省由本会及其分支机构主(承、协)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学术会议、研讨论坛、专项培训、年会及其相关活动,多学科联合举办或与企业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为一类会议,一类学术会议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并与相应分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由分会主(承)办的省内学术交流活动、专题学术讲座、研讨论坛、报告会、培训、分会年会为二类会议,一般由分会负责组织、自主举办。二类学术会议的计划报送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备案;   

    (四) 一类学术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由主(承)办方会同省医师协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类学术活动由主(承)办方自行确定;

(五)学术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组成筹备组,确定内容、日程安排、代表名额分配、有关文件起草,论文征集、稿件审定,论文汇编及经费预算(经费来源与管理),落实会务、活动责任等;

     (六)凡以青海省医师协会或分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和相关活动活动均不准委托或承包给个人承办;

(七)以省医师协会或分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的征文通知、邀请函、会议正式通知等须经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审核文稿,秘书长签发;

(八)在学术会议和各类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主(承)办方应将日程安排表、总结、纪要、建议、论文汇编、代表名册、照片等会议资料整理,报送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存档;

(九)分会举办的其他活动由主(承)办方自主安排,需要省医师协会协助的则积极配合,活动结束后向省医师协会报送总结简报;

(十)学术会议和各类活动情况作为年终总结材料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 学术会议、活动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凡以本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收费均需开具国家正式发票,会议和活动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物管理规定和社团财务制度。坚持“以会养会”原则,规范筹集使用经费,勤俭办会。

第四十九条 各分会的委员,应向分会缴纳一定的会费,作为分会活动经费之一,根据任职职务不同按比例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分会确定,经费收支由分会按财务相关制度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的来源

(一)收取的会费;

(二)代表的会议注册费;

(三)相关企业交纳的产品展示费、赞助费、咨询服务费;

(四)与分会联合举办活动的单位提供的经费支持;

(五)收取的资料费。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经费的支出

(一)论文审稿费,资料编辑、校对印刷费;

(二)场地及设备租赁费;

(三)文具、通讯、邮寄等办公杂费;

(四)特邀专家往返交通、食宿、讲课酬金等费用,代表及其他与会人员伙食补助费,有关人员加班劳务报酬;

(五)收费发票税;

(六)其他支出。

第五十二条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分会筹集的收入应由省医师协会财务部依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管理,分别列账目记入所属分会明细,其使用权归分会。

第五十三条 分会筹集的收入开支,由经办人写明事由,分会主任委员签字,报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核付。挂账管理期间,按照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费收支情况账目公开透明,主动配合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印章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分会不另行制作印章,需要使用印章的加盖省医师协会印章,落款中注明省医师协会和分会名称。

第五十六条 分会使用省医师协会印章,一般用于发送会议、活动通知,业务联席文书函件等。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国医师协会及其分会、外省(区)市医师协会及其分会、省内其他学(协)会间联系业务活动的文书函件,必须经省医师协会审核文稿,加盖省医师协会印章方可报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分会名称变更或注销,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按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经青海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医师协会负责解释。

 

                                   青海省医师协会

                                  2016年6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