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院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
管 理 办 法
(2013年4月10日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根据《青海省医院协会章程》,青海省医院协会设立必要的专业委员会(分会),为规范对专业委员会(分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性质
(一)专业委员会(分会)是青海省医院协会理事会领
导下负责本专业学术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
(二)专业委员会(分会)是青海省医院协会中为促进和提高医院职能管理部门的科学管理水平和有关专业技术水平,自愿组织和参加的学术性组织。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遵守《青海省医院协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力,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根据青海省医院协会对开展活动的总体要求,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分会)的活动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本专业委员会(分会)开展各种学术和交流活动。
(四)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实施本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培养和提高医院管理专业人员水平。
(五)组织编发本专业学术通讯、科普资料、信息资料。
(六)开展本专业的各类咨询活动和推荐优秀管理人才。
(七)向省医院协会反映医院管理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医院合法权益。
(八)专业委员会(分会)必须每年举办1次以上省内本专业领域(多专业学科交叉)的学术活动或1次以上继续教育培训班。有条件的专业委员会(分会)举办全国性、区域性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科研。
(九)专业委员会(分会)必须每年至少召开1次以上委员会议(年会)。
(十)专业委员会(分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向省医院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含年度工作统计报表,省医院协会提供统一格式)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省医院协会对专业委员会(分会)实施考核。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的审批程序与产生办法
(一)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分会),由3~5所省医院协会会员单位组成筹备组,向省医院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成立专业委员会(分会)的理由、名称、目的、职责任务、业务活动范围等,提出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分工建议(省医院协会提供申请报告统一格式)。
(二)省医院协会接到申请报告后,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认为具备条件,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报请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省医院协会下达批复后方可成立。
(三)专业委员会(分会)筹备组接到批复后,自筹建到成立应在半年内完成,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置和任期
(一)专业委员会(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人数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原则上15~25人,确因学科队伍或工作覆盖面较大,可扩大至35人。
(二)专业委员会(分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
(三)专业委员会(分会)设秘书1~2人,原则上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产生,由主任委员推荐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委员兼任,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四)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的专业委员会(分会)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如符合任职条件,可重新推荐选举为新一届委员和相应任职。但每届委员会改选不得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一,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
(五)专业委员会(分会)委员任职条件
1、必须是青海省医院协会会员单位产生或为个人会员。
2、遵守《青海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热爱、支持协会工作。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级以上任职。
4、新增选委员年龄不超过58岁,委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六)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条件
1、必须是专业委员会(分会)委员。
2、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团结人,有开拓精神,热心协会工作,长期从事管理工作。
3、增补主任、副主任委员年龄不超过58岁,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4、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分会)民主推选产生。
5、任职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青海省医院协会颁发聘任证书。
(七)专业委员会(分会)的名誉职务
专业委员会(分会)可设名誉主任委员1~2人。本届卸任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青海省医院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和新任主任委员推荐,专业委员会(分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担任名誉主任委员。任期一届,由青海省医院协会颁发证书。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的经费管理
(一)专业委员会(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从学术活动募集、企业捐助、继续教育或专项培训与省医院协会会费节余部分获得,分成比例由省医院协会秘书长办公会与专业委员会(分会)商定。
(二)各专业委员会(分会)设专账,由省医院协会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分会)需要时提取使用。专账上的经费不受时间限制,当年节余经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本届节余经费可转入下届使用。
(三)专业委员会(分会)的经费合理开支需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名,经省医院协会财务主管核定用途,由省医院协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开支。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印章使用和管理
(一)专业委员会(分会)印章由青海省医院协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刻制并由省医院协会统一保管。
(二)专业委员会(分会)印章仅限于专业委员会(分会)内部活动使用,如申请学术活动报告、发送会议(活动)通知、日常业务联系、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业务联系等。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向中国医院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联系业务活动、与外省市(区)医院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联系业务活动,必须经省医院协会审核,加盖青海省医院协会公章方可报送
(三)如专业委员会(分会)名称变更,应将原印章销毁,重新刻制。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学术活动管理
(一)专业委员会(分会)拟举办区域性、全国性学术交流活动,应向省医院协会提出申请报告,经秘书长与申请方商定实施,由申请方承办,必要时省医院协会协办。本省内的学术活动由专业委员会(分会)自主主办。
(二)需申请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在报告中说明活动名称、主题、规模范围、举办地、举办时间、特邀单位(组织)和人员,并附活动安排。
(三)每期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活动实施主要内容、参与人数、活动效果评估等编撰文字资料,及时向省医院协会报送信息。
第八条 管理规则
(一)专业委员会(分会)凡一年不举办相关活动,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的,给与警示批评。连续两年不举办相关活动,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的,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给与组织调整或提前改选。
(二)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专业委员会(分会)委员会议的成员,经委员会讨论通过,作自动离职处理,报省医院协会备案。
(三)凡有严重医疗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处罚的,一律撤销其在医院协会的任职。
第九条 相关要求
(一)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委员会(分会)工作半年以上者,由主任委员委托1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如主任委员未指定代理人的,由省医院协会秘书长指定1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分会)完成组建或改选后,应尽快组织全体委员学习《青海省医院协会章程》和《青海省医院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管理办法》,并制定新一届分会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
(三)专业委员会(分会)统一名称为“青海省医院协会XXX管理专业委员会(分会)”,不得用其他名称。
(四)专业委员会(分会)的换届选举原则上在全省会员大会前完成。
(五)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委员是省医院协会的理事候选人。
(六)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因故长期离职,由专业委员会(分会)全体委员民主选举,报省医院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增补调整。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可随时增补,报省医院协会备案。
本《办法》经青海省医院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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