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承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承办管理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下简称“三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全省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学院校、各医学学术团体可按申报程序向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首先登录http://cmegsb.cma.org.cn.下载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由申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和学术委员会进行筛选,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申报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组织)应按统一要求填报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五)每年申报次年项目的时间为当年8月。
(六)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充分体现“四新”、“三性”内容,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七)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一律打印,手写无效。要按分科分类,详细填报项目名称、举办规模、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举办日期、地点、国内外本领域的最新进展、项目的目标、项目的创新、项目负责人简历、项目培训要求及效益和效果分析等。
(八)各申报单位、组织应将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材料按统一要求,先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初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当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向全省各医疗卫生单位和组织公布,供全省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选择性的参加。
(十)项目举办单位在完成所承办的项目后,应将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书面总结、文字和声像教材、讲义、考试试题、学员花名册(签到表)、讲座日程、内容安排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学员问卷调查表》等材料汇总后,报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上报。
(十一)我省被批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承办单位和承办组织完成。
(十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事项:
1、协助会务管理,向施教、参训对象发出通知;
2、发放《学员问卷调查表》;
3、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
4、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联系有关工作事项;
5、发放国家级学分证书;
6、项目结束后负责汇总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上报该项目完成情况的整套汇报材料;
7、项目工作相关的日常事务。
(十三)承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负责事项:
1、拟订学习班会议通知,制订讲座的详细日程安排计划表;
2、确定授课组人员名单;
3、确定参加讲座学员范围并提供学员花名册;
4、对学员进行考勤统计;
5、制作讲义或声像教材;
6、试卷命题、考务、阅卷;
7、该项目完成情况总结。
(十四)承办国家级项目的单位及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分值与等级。
(十五)当年批准的国家级项目必须在本年度内按时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十六)学术讲座会场要求:要有明显的标识、会场干净整洁、音响等设施齐全、会场环境清静无噪音、服务项目周全。
(十七)对外省(区)前来参加讲座的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十八)由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为各医疗卫生单位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发通知只作为学员参会凭证,不用于主办单位及厂商赞助、募集资金的依据。
(十九)每项国家级项目任务完成后,主办单位应建立本项目的材料档案。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承办管理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由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项目(含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三)省级I类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体现本学科的国际发展新进展;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领域;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或部分填补国内空白,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四)省级I类项目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评审,省级Ⅱ类项目由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
(五)凡举办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将下一年拟举办的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专家学科组)审核后,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各学(协)会组织申报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申报推荐。拟举办的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专家评审、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
(六)申报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时间为每年10月底前上报,年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七)承办省级I类项目的单位及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当年批准的省级项目必须在本年度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八)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每年申报的省级I类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九)申报的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本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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