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青海省医院协会
英文名称为:Qinghai Hospital Association 简称:QH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是经青海省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各级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并遵守各项医疗规范,加强医院的行业现代化管理和医学科技交流,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创新、求实、与时俱进的精神全心全意为我省各族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卫生厅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医院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二)积极参与并促进医疗机构的卫生体制改革;
(三)依法维护医疗卫生机构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和呼声,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秩序;
(四)制定和完善适合我省的医疗行业规范和管理技术标准,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制定和健全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评价体系并督导落实,保证医疗安全,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能力和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治能力;
(六)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对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和复审,参与对医院管理工作及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七)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办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的技术准入,设备准入等审核工作;
(八)促进全省医疗机构国内外的医院管理工作交流和各类学术交流;
(九)积极探索和总结医院管理工作新模式和先进经验,促进医院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十一)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及论文;
(十二)支持农村牧区和社区基层医疗工作,促进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
(十三)对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备进行质量分析与评价;
(十四)编辑出版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
(十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经济和技术实体,开展医院有关医疗机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行相关产品和服务品牌认定及其他相关咨询和服务;
(十六)加强对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的业务素质培养,不断以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适用于临床,促进医学科学进步,全心全意为全省各族人民的健康服务;
(十七)完成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会员
1、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3、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1、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医院管理工作者。
2、与医院管理相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研究所、医学院校的管理工作者。
3、二级以上医院职能科室或专业科室的管理工作者。
4、热心医院管理的卫生工作人员及科研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采用中国医院协会的会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关于编辑部招聘排版员拟聘人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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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关于编辑部招聘编辑聘用工作人员拟聘人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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