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行业、系统、部队、民营医院:
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2016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安排部署,现将我省2016年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卫生计生委,以及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资格报名资格的规定(2014年版)》的通知原卫生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52号)要求,做好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二、报名时间:
1、2016年3月3日9:00~3月20日24:00(网上报名)
2、2016年3月21日~3月31日由各州、市卫计委医疗单位初审。
3、现场审核时间:2016年4月1日~4月15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三、报名方式及申报材料:凡申请参加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者可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报名网站(http://www.nmec.org.cn)报名。报考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最高医学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验资证明、身份证(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2、考生在网上填写《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所有报考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并打印(如果系统里没有工作单位,考生在报名时可以手工录入,网上报名必须填写行政区划,否则无成绩),同时将本人照片(小二寸、白底)按报名规格要求传送。
3、考生报名提交完成后,到各所在州、市卫计委初审并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塈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4、《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见附件1),试用单位必须加盖公章,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经上年考试不合格的考生,用成绩单报考无效。
5、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2张(小二寸、白底)或现场拍照,制做费用自理;
6、按照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青发改收费[2012]864号)文规定:①报名考生应交纳考试费(临床类、口腔类、公共卫生类)实践技能考试费160元;中医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实践技能考试费140元。②通过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后的考生,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按规定另行交纳考试费:执业医师每人18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人150元。
7、凡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者须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见附件2)。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报考执业医师需填报《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见附件3)。
8、报考乡镇卫生院的执业助理医师按卫医政发[2010]33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报名结束后,由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卫生计生委,以及有关单位将填报《报名册》(见附件4),交验材料必须加盖公章,统一于2016年4月15日前报至我中心,经现场审核确认后,方可视为已正式报名。中心不受理个人报名。
五、考试时间:
实践技能考试、综合笔试考试以国家考试中心公告为准。
地址: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电话:0971-6267241。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2、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3、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4、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册
5、青海省行政区划表
青海省医学考试中心
2016年2月25日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行政管理部 2016年2月25日印
附表1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报名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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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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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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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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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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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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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学历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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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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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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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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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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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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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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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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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起止 时 间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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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试用 岗位(科室) |
岗位(科室) 名称 |
带教老师评价 |
带 教 老 师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
带教老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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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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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机构 考核意见 |
合格 ( ) 不合格( )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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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 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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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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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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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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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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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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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学历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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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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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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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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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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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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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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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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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止 时 间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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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 岗位(科室) |
岗位(科室) 名称 |
带教老师评价 |
带 教 执 业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
带教老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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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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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构 考核意见 |
合格 ( ) 不合格( )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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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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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本人于年月日毕业于学校专业。自年月起,在
单位试用,至年月试用期将满一年。
本人承诺将于今年8月31日前,将后续试用累计满一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及时交考点办公室。
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取消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
考生签字:
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手机号码:
年 月
2024-10-24
2024-10-24
2024-10-24
关于举办2024年青海省医学会泌尿外科学分会及男科学分会学术年会的通知
2024-10-01
省卫生健康委党组第二巡察组巡察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动员会召开
2024-08-08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
联合办公室
主办: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 青ICP备12000824号 |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327号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 邮编:8100000
技术支持:兰州盛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0931-844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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